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川成高檢刑訴〔2021〕72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9211992********,漢族,初中文化,群眾,無業(yè),戶籍地四川省蓬溪縣**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9時,被告人劉某某和朋友在成都市成華區(qū)**建筑工地宿舍吃晚餐并飲酒,22時許劉某某駕駛川J*****的白色捷達牌轎車出發(fā)返回成都市雙流區(qū)正興鎮(zhèn)**建筑工地宿舍,途中駛入二環(huán)路高架路,23時16分行駛至高新區(qū)神仙樹跨線橋石羊立交橋由北向南下橋處時被被民警查獲,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為96毫克/100毫升,抽取血樣后檢驗結果為血液乙醇濃度為119.8毫克/100毫升。劉某某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畏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方式1838280****;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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