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敖檢刑訴〔2021〕13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2323011956********,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綏化市,現住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敖某某**鎮(zhèn)**區(qū)**號,因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于2020年12月31日被敖某某公安局處罰款人民幣2000元;因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21年1月6日被敖某某公安局處罰款人民幣1500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敖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21年1月14日被敖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敖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2月12日18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酒后駕駛“徐州巨彭牌”三輪電動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敖某某新惠鎮(zhèn)老農電局附近道路時,與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孫某某相刮,后被告人劉某某駕車逃逸。經內蒙古道路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劉某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屬于機動車中的正三輪摩托車。經敖某某交警大隊認定劉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赤峰學院附屬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劉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04.25毫克,屬于醉酒駕駛。案發(fā)以后,被告人劉某某已賠償孫某某人民幣1500元,并已得到孫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鑒定意見等,被告人劉某某對其犯罪事實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敖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士娜
???????????????????????????????????????????????檢察官助理?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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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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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81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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