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大城縣院一部刑訴〔2020〕233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8291981********,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縣,住大城縣**鎮(zhèn)**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大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大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0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酒后駕駛冀R*****號小型轎車沿廊泊線由南向北行駛至92KM+800M處,與前方順行駱某某駕駛的冀R*****號小型轎車追尾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劉某某負全部責任。經鑒定,劉某某靜脈血中酒精含量為87.4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2被害人駱某某的陳述;
3司法鑒定意見書;
4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大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海通
檢察官助理:李佳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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