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新檢一部刑訴〔2020〕110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321988********,漢族,小學文化,農民,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安新縣**鎮(zhèn)**村,現住該村。2008年11月25日,因犯強奸罪被河北省安新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安新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安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1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酒后駕駛一輛牌照為冀F6****的白色大眾牌小型轎車,沿安新縣容蠡線由西向東行駛至安新縣綜合檢查站附近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扣。經初步檢測,被告人劉某某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為114mg/100ml,后經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檢驗,送檢的劉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94.96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證人李某某的證言;3.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4.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結果單;5.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6.歸案情況說明,執(zhí)勤民警查扣劉某某經過;7.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表,戶籍信息;8.(2008)安刑初字第152號刑事判決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接受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新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生元
檢察官助理:呂曉晨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512722****。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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