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登檢一部刑訴〔2020〕249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4101251963********,漢族,初中畢業(yè),戶籍地河南省登封市東華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4時48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酒后駕駛豫******號牌小型轎車,沿登封市區(qū)嵩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嵩山南路高速公路橋路段時,被登封市公安局交警一中隊民警查獲。經檢驗,被告人劉某某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1.43mg/100ml。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適用速裁程序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頁無正文)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苗永清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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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劉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證據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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