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檢公訴刑訴〔2014〕366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證號6127321987********,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榆林市子洲縣**鄉(xiāng),暫住于西安市長安區(qū)**鎮(zhèn)**村。2014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公安長安分局刑事拘留。現(xiàn)羈押于西安市碑林區(qū)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11月30日21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酒后駕駛一輛號牌為蒙K****7的起亞牌小型轎車沿斗門街辦新莊村村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水泥制品廠”院內,將該廠內道沿模具碾壓,造成交通事故。經血醇鑒定,劉某某肇事時體內血醇濃度為377.39mg/ml,屬醉酒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證人證言;3、被告人血醇檢驗鑒定;4、公安機關破案、抓獲經過;5、被告人戶籍證明;6、其他書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嚴重違反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閆亞飛
2014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在處所。具體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羈押場所或監(jiān)視居住、取保候審的處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證人、鑒定人、需要出庭的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需要保護的被害人、證人、鑒定人的名單。
4.有關涉案款物情況。
5.被害人(單位)附帶民事訴訟情況。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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