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雙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雙檢一部刑訴〔2020〕166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小學文化,身份證2201251971********,群眾,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為長春市公安局雙陽區(qū)分局土頂鎮(zhèn)派出所,住長春市雙陽區(qū)**鎮(zhèn)**村**社。無前科劣跡。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長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春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5時50分,被告人劉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吉A8****號灰色吉利美日牌已達報廢標準小型轎車在本市雙陽區(qū)沿太平鎮(zhèn)太陽村九社村路由南向北行駛時,被巡邏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劉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檢測結果是89.51mg/100ml。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被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證據(jù)如下:
(一)書證:查獲經(jīng)過、公民戶籍信息證明、照片、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
(二)被告人劉某某供述與辯解;
(三)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后無證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小型轎車,危害交通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劉某某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春市雙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佳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附: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原居所;?
????2、本案卷宗材料貳冊,光盤壹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附卷移送。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