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穆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穆檢一部刑訴〔2020〕54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2310851982********,漢族,小學文化,無固定職業(yè),住穆某某**鎮(zhèn)**礦。2014年11月20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穆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穆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月11日14時55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酒后駕駛無牌照輕騎牌二輪摩托車,沿穆某某河西鎮(zhèn)金生街由北向南行駛至金川路路口處,在轉彎過程中遇柳某某駕駛黑C****0海馬牌小型普通客沿金川路由東向西駛至,兩車相撞,造成劉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理化檢驗鑒定:“劉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262.7mg?/100mL?!?/span>經穆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劉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
經偵查,被告人劉某某于2018年7月11日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如下:
1.?物證無牌照輕騎牌二輪摩托車(照片);
2.?書證被告人劉某某的戶籍證明、現實表現,到案經過,提取血樣登記表及照片,穆某某公安局110接警受理單,諒解書;
3.?證人柳某某、任某某、高某某、李某某、鄒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公安機關鑒定意見;
6.?現場勘驗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穆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任偉剛
?????????????????????????2020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劉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訴訟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本起訴書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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