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烏檢一部刑訴〔2020〕106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7251985********,漢族,初中文化,打工,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榆林市靖邊縣,住陜西省靖邊縣**鎮(zhèn)**寓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烏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4月12日被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烏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19時3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一人在烏某某**鎮(zhèn)**村神山梁“**公司**分公司**目部”宿舍內(nèi)喝酒。21時18分,被告人劉某某駕駛陜K**號輕型普通貨車,在烏某某無定河鎮(zhèn)境內(nèi),沿S215線由南向北行駛至巴圖灣檢查站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檢驗,被告人劉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6.85毫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2.身份證信息;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4.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5.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報告及資格證書復印件;6.駕駛證查詢信息;7.其他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烏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喬樹豹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電子卷宗光盤一張。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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