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富檢公訴刑訴〔2019〕303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3221971********,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富某某,住富某某**鎮(zhèn)**村**棟**單元**樓,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5月1日晚,被告人劉某某在互助鎮(zhèn)曾二羊肉湯館吃飯飲酒后,駕駛貴A8****白色豐田越野車由互助鎮(zhèn)往長山村方向行駛。22時40分左右,當車輛行駛至XC04自富路28公里200米處時先后撞向喻某甲停放在道路右側互助鎮(zhèn)喻記車行門前的三輪車和喻某乙停放在路邊上的川CF****小型客車,造成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發(fā)后,民警依法抽取被告人劉某某血樣送檢,經鑒定被告人劉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34.4mg/100ml。經富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劉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及拘留通知書、取保候審決定書、移送起訴告知書、賠償協議及諒解書等;
2.證人證言:喻某甲、喻某乙、喻某丙、楊某某、張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5.現場勘驗筆錄;
6.視聽資料:光盤2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達234.4mg/100ml,在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二)項之規(guī)定,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據此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至五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游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在家,住富某某互助鎮(zhèn)居民村23棟2單元3樓,聯系電話1834999****。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2張。
3.?起訴意見書1份,起訴書13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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