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雨檢二部刑訴〔2020〕421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3261974********,漢族,??莆幕?,從事**行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縣**鎮(zhèn)**村**組**號,現住長沙市雨花區(qū)**小區(qū)**棟**房。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2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晚上,被告人劉某某在長沙市雨花區(qū)**路**路口附近飲酒后,于當晚20時2分許后駕駛蘇******號牌小型汽車從飯店出發(fā),沿長沙市雨花區(qū)**路由東往西行駛至**路口時,被民警查獲。經檢測,被告人劉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128.3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過、駕駛證等書證;2.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的行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平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取保候審于長沙市雨花區(qū)**小區(qū)**棟**房,電話1507494****。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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