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兩江新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情復雜,本院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一次(時間自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3月25日5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在重慶市兩江新區(qū)人興路208公交車站附近吃飯飲酒后,駕駛小型轎車沿人興路行駛至前方十字路口后靠邊停車睡著。當日7時許,民警在巡邏中發(fā)現(xiàn)該車未熄火,后將其當場查獲。經(jīng)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劉某某靜脈血乙醇含量139.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機動車駕駛證及行駛證信息、強制措施憑證、呼吸酒精測試單、血樣提取人告知書、提取登記表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
5.提取筆錄、辨認筆錄;
6.監(jiān)控視頻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官:竇婷婷
檢察官助理:詹鵬飛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彛?/span>
2.本案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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