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榮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榮檢刑訴〔2020〕70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2261990********,漢族,本科文化程度,個體戶,戶籍所在地重慶市榮某區(qū)**街道**路**號,現(xiàn)住重慶市榮某區(qū)**安置房。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19年12月11日被重慶市榮某區(qū)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重慶市榮某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晚上9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和朋友到榮某區(qū)“super house”酒吧飲酒至次日凌晨0時許,期間喝了啤酒和洋酒。隨后劉某某駕駛渝A2****白色奧迪車搭載楊某某等人從該酒吧行至榮某區(qū)廣場路體育場附近的燒烤店繼續(xù)飲酒至次日凌晨2時許,劉某某獨自駕駛該車從體育場途徑人民醫(yī)院、防疫站等地返回榮某區(qū)匯宇建材安置房其父親的家中。到家后劉某某隨即接到朋友電話,又獨自駕駛渝A2****白色奧迪車從匯宇建材市場前往榮某區(qū)體育場,4時18分許,當劉某某駕駛該車在廣場路體育場路段時被警察攔停,民警對其酒精呼氣測試,結(jié)果為179mg/100ml,遂其被民警帶至榮某區(qū)人民醫(yī)院抽取了靜脈血待檢。2019年12月9日,經(jīng)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事發(fā)時劉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74.6mg/100ml。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劉某某在醫(yī)院抽血后被帶回公安機關(guān),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常住人口信息、抓獲經(jīng)過、酒精呼氣測試單、強制措施憑證、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證、行駛證等;?
2.證人楊某某等二人的證言;????
3.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
4.乙醇檢驗報告;??
5.吹氣、抽血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nèi),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其到案后如實供述本案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榮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呂玉彬
??????????????????????????????????檢察官助理:李欣燕
????????????????????????????????????2020年4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谥貞c市榮某區(qū)**安
??????置房,聯(lián)系電話1888320****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光盤三張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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