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揚江檢刑檢刑訴〔2021〕43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10881960********,漢族,小學文化,打工,住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qū)**小區(qū)**幢**室(戶籍地為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qū)**鎮(zhèn)**社區(qū)**組**號)。被告人劉某某曾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揚州市江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被告人劉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揚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經本院決定批準逮捕,當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揚州市江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20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酒后無證駕駛蘇K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qū)紡織路東閘時遇揚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交警大隊民警設卡查酒駕,民警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被告人劉某某強行沖卡,并將手持盾牌攔截的輔警唐某某撞倒,致使其腿部受傷。
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已賠償受傷輔警,并取得對方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歸案經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唐某某、喬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揚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制作的視頻錄像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相關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管發(fā)和
檢察官助理:董明利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羈押于揚州市江都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辯護人胡彬,江蘇眾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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