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京大檢三部刑訴〔2019〕1501號
被告人劉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02811981********,漢族,大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qū)**街**號**。因故意毀壞財物、阻礙執(zhí)行職務,于2018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逮捕。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劉某某于2018年12月21日9時許,在北京市大興區(qū)**鎮(zhèn)**路**內無故滋事,后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團河派出所民警到現(xiàn)場出警,劉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執(zhí)法,對民警進行辱罵,并用拳頭擊打民警張某某,在民警對其進行控制時用燈柱擊打民警馮某某,經鑒定張某某、馮某某身體損傷不構成輕微傷。
被告人劉某某于2018年12月21日被口頭傳喚到案。
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至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吳怡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北京市大興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5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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