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崍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邛檢一部刑訴〔2020〕36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1831990********,漢族,高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崍市**鎮(zhèn)**村**組**號,住邛崍市**鎮(zhèn)**街**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邛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邛崍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邛崍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該案經(jīng)退回邛崍市公安局補充偵查一次,該局于2020年3月13日再次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劉某某將自己駕駛的川A*****白色本田思域轎??吭谮鰨埵信R邛街道北壇街北倉糧站附近一拆遷空地處,在車內(nèi)容留并伙同違法行為人廖
某某、伍某某(均已行政處罰)采用燙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10月11日18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將自己駕駛的川A*****白色本田思域轎??吭谮鰨埵信R邛街道北壇街北倉糧站附近一拆遷空地處,在車內(nèi)容留并伙同違法行為人廖某某、伍某某采用燙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19年10月15日18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將自己駕駛的川A*****白色本田思域轎停靠在邛崍市臨邛街道北壇街北倉糧站附近一拆遷空地處,在車內(nèi)容留并伙同違法行為人廖某某采用燙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劉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查獲后,主動向公安機關(guān)供述了其多次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guī),兩年內(nèi)多次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在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邛崍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熊暉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羈押于邛崍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補充證據(jù)材料壹份,提訊證壹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量刑建議書壹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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