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江檢一部刑訴〔2020〕2493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5106231992********,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縣,住中江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經中江縣公安局、本院決定,分別于2020年7月29日、8月31日被中江縣公安局、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中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至3月5日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在其位于中江縣**鎮(zhèn)**村**組的房屋二樓臥室內,通過自制吸毒工具的方式四次容留蔣某某吸食冰毒。被告人劉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4.勘驗筆錄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為他人吸毒提供場所,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中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譚??輝
檢察官助理:梁小成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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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居住于中江縣**鎮(zhèn)**村**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量刑建議書壹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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