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西檢公訴刑訴〔2018〕289號
被告人劉某某,女, 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1841990********,漢族,中專文化,出生地黑龍江省五常市,無職業(yè),戶籍地天津市寧河區(qū)**鄉(xiāng)**村**排**號,現住址同戶籍地。2018年5月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4月25日晚19時至21時間,被告人劉某某在租住的本市河西區(qū)黑牛城道吉興大廈4門802室4號日租房內,容留楊某某、孫某某、陳某某三人共同吸食毒品。
2018年5月8日,被告人劉某某在該吉興大廈入口處被公安人員抓獲。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如下:
1.證人楊某某、孫某某、陳某某等人的證言;
2.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 現場檢測報告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4.辨認筆錄;
5.戶籍材料、情況說明、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等證據材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 馬?穎
2017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羈押于天津市河西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補充材料11頁。
3. 量刑建議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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