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徐檢一部刑訴〔2019〕2864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220182199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在吉林省榆樹市**街**村**組,暫住上海市徐某某**村**號**室。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由該局延長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8年11月1日經(jīng)本院批準并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2019年1月2日經(jīng)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同年2月2日經(jīng)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二個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4月1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函告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和退回補充偵查兩次。被告人劉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9月26日1時3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等人在本市徐某某**路**號**KTV內娛樂,因VIP包廂內一名女子稱在廁所門口遭到店內888號包房一名男性顧客酒后摟抱,當時在VIP包廂中的被告人劉某某、徐某某、李某甲、趙某某、張某某、李某乙、林某某、繆某某、矯某某、劉某某、王某某(均另處)等十余人聞訊后遂沖至888號包房門口處,采用拳打腳踢及扔啤酒瓶、煙灰缸等方式對該包房內的被害人騰某某、陳某丙、陳某丁、陳某戊等人實施毆打,致使被害人陳某丙、陳某丁、陳某戊多處皮膚裂傷,被害人騰某某左眼球破裂傷和面部、頭皮創(chuàng)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陳某丙,陳某丁、陳某戊的損傷程度均構成輕微傷;被害人騰某某面部創(chuàng)傷構成輕傷二級,左眼球破裂構成輕傷一級。
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劉某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被害人騰某某、陳某戊、陳某丙、高某乙、陳某丁的陳述以及辨認筆錄、證人陳某甲、陳某乙、高某甲、康某某的證言證實,其等人在上述時間、地點因瑣事與被告人一方發(fā)生沖突,后遭到被告人劉某某等人毆打的事實。
2、同案關系人徐某某、李某甲、趙某某、張某某、李某乙、林某某、繆某某、矯某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實,上述時間、地點,上述人員因瑣事與被害人一方發(fā)生沖突,后手持啤酒瓶等物對被害人一方拳打腳踢的事實。
3、公安機關調取的案發(fā)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錄像截圖及錄像辨認筆錄證實,上述時間,在金鼎KTV的888包廂門口,被告人劉某某伙同他人對被害人一方實施毆打的事實。
4、驗傷通知書及損傷程度鑒定鑒定意見書、工作情況證實,本案被害人陳某丙、陳某丁、陳某戊多處皮膚裂傷均構成輕微傷;被害人騰某某面部創(chuàng)傷構成輕傷二級,眼球破裂傷構成輕傷一級。
5、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fā)經(jīng)過和到案情況證實,本案的案發(fā)情況以及被告人劉某某的到案經(jīng)過。
6、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證實,其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伙同他人聚眾滋事,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致一人輕傷、三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劉某某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嫣
檢察員:徐家鵬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偵查卷宗四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_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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