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公安寶坻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15時許,在寶坻區(qū)海濱街道御景華城3號樓1單元1102室內(nèi),被告人劉某某因瑣事與妻子賈某甲發(fā)生爭執(zhí),后賈某甲之弟賈某乙到場,劉某某與賈某乙互毆,后劉某某又到該樓1單元11層樓頂處,將磚頭從樓頂處朝站在該樓1單元門口的賈某乙扔下去,將賈某乙頭部砸傷。經(jīng)鑒定,賈某乙顱腦損傷情況之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到案后,劉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案發(fā)后,劉某某家屬代其賠償賈某乙人民幣20萬元,雙方達成和解。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
1、??書證;
1、??證人證言;
1、??被害人陳述;
1、??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1、??鑒定意見;
1、??勘驗等筆錄;
1、??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到案后,劉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屬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韓伯靳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在居住地候?qū)彙?/span>
2、卷宗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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