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刑訴〔2020〕131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04291958********,漢族,小學,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寧城縣,住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寧城縣**鎮(zhèn),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寧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寧城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寧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劉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8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騎電動車到同村王某某家催要欠款,二人發(fā)生爭執(zhí),在爭執(zhí)過程中,雙方發(fā)生肢體沖突并互相毆打,后被告人劉某某在其電動車車棚內拿出銳器將王某某頭部打傷,后經寧城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被評定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拘留通知書、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逮捕通知書、傳喚證、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證據保全決定書、扣押清單、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赤峰市寧城縣中心醫(yī)院入院記錄、鑒定意見通知書、辦案說明、寧城縣公安局現場檢測報告書、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谛畔?;
2.鑒定意見;?
3.現場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
4.證人王某甲的證言;
5.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
6.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7.光盤兩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某未與被害人王某某達成調解協議并未取得被害人諒解。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劉某某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寧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亞軍
檢察官助理:杜德郡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劉某某現羈押于寧城縣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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