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邳檢訴刑訴〔2015〕937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4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82194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江蘇省邳州市**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劉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8月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劉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復雜,2015年12月10日本院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2月18日18時許,被告人劉某某與王某某因瑣事在家中發(fā)生爭執(zhí),進而發(fā)生廝打,在廝打過程中,被告人劉某某將王某某推倒在地,并用膝蓋抵王某某胸部,致王某某肋骨骨折。經邳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法醫(yī)鑒定,王某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
2015年8月5日,被告人劉某某被邳州市碾莊派出所口頭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責任年齡證明等書證;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
1.??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意見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王麗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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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被羈押在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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