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個舊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個檢一部刑訴〔2020〕298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011969********,漢族,中專文化,云南省個舊市人,無業(yè),戶籍地:個舊市**街道**幢**單元**號,現(xiàn)住個舊市**小區(qū)出租房。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個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個舊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個舊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4月21日10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到個舊市大屯街道辦事處白沙沖三冶煉廠向被害人楊某某詢問物業(yè)費繳費事宜。因不滿被害人楊某某講話方式,被告人劉某某遂回家拿了一根鋼管并返回物業(yè)收費處,使用鋼管對楊某某實施毆打,致被害人楊某某頭部、手部受傷。被害人楊某某的傷情經(jīng)個舊市人民醫(yī)院診斷為:多發(fā)頭皮挫裂傷;掌骨骨折。經(jīng)個舊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楊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口證明、到案經(jīng)過、醫(yī)院診斷病歷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陳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楊某某的陳述;
4、法醫(yī)傷情鑒定意見書;
5、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無視國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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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個舊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普頌揚
檢察官助理:張錫鳳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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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項: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羈押于個舊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冊、光盤四張,《量刑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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