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蘭陵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蘭檢一部刑訴〔2020〕623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8231956********,漢族,小學文化,群眾,農(nóng)民,山東省蘭陵縣人,住蘭陵縣蒼山街道**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蘭陵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8月20日被我院再次取保候審。
本案由蘭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上午7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在蘭陵縣蒼山街道滂河村北田地里發(fā)表抱怨工頭的言論,被工頭吳某某聽見,二人發(fā)生爭吵后互相毆打,吳某某的妻子劉某某也參加了打斗。打斗過程中劉某某將吳某某鼻部打傷、劉某某面部被打傷。經(jīng)鑒定,吳某某鼻部損傷構成輕傷二級,劉某某面部損傷構成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jù)如下:
戶籍信息等書證;鑒定意見;證人劉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蘭陵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許京慧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偵查卷二冊;
3.?補查材料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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