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樂檢刑訴〔2020〕100號
被告人劉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52619********,漢族,初中文化,東莞市********有限公司老板,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撫州市樂安縣,家住**鎮(zhèn)****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樂安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2月1日被樂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本院決定,于2019年9月2日被樂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樂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20時左右,被告人劉某借朋友胡某某的浙J*****?小型轎車駛至****吃飯。席間,劉某飲用了大約半斤白酒。之后,劉某駕駛浙J****?小型轎車,行駛至樂安縣**********路段時,撞到道路護欄,造成道路護欄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縣交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鑒定,劉某靜脈血中檢測出酒精成分,酒精含量為210.O4mg/lOOml。
被告人劉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賠償了道路護欄損失及受損車輛維修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常住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2.證人胡某某、鄧某、元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劉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lOOml以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二)項,從重處罰;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賠償了道路護欄損失及受損車輛維修費,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樂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貴平
檢察官助理:龔敏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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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
(院?。?/span>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共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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