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門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石檢刑刑訴〔2018〕130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門縣人,身份證號碼432427********0856,漢族,初中文化,務農(nóng),現(xiàn)住湖南省石門縣**鎮(zhèn)街道**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17年11月17日被石門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彛?018年3月26日,經(jīng)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石門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8年3月26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10月2日,被告人劉某某駕駛一輛湘******普通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從石門縣三江口出發(fā)往石門縣**街道辦**村方向行駛,當日15時36分許,行駛至石門縣**街道辦**加油站附近路段時,與一輛湘******中型自卸貨車發(fā)生碰撞。石門縣交警大隊民警趕到現(xiàn)場后,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對劉某某進行檢測,檢測結(jié)果為173毫克/100毫升;經(jīng)津市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驗,劉某某血樣中的酒精含量為177.1mg/100ml,達到醉酒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鑒定意見;證人證言;相關(guān)書證;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法院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石門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董德宏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居住在家,聯(lián)系方式135****0151。
案件材料和證據(jù)四冊移送。
證人名單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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