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中檢二區(qū)二部刑訴〔2020〕70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4211975********,漢族,初中文化,中山市南頭鎮(zhèn)**腸粉店員工,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鎮(zhèn)**街**號。2019年10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20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補充偵查,同年2月13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7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某使用含硫酸鋁銨的桂花牌香甜泡打粉制作包點,供中山市南頭鎮(zhèn)**腸粉店銷售。同年8月4日,中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南頭分局對該店進行檢查并現(xiàn)場抽取了包點樣品。經華測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檢測,抽取的饅頭中鋁的殘留量為558mg/kg、糯米卷中鋁的殘留量為829mg/kg、豆沙包中鋁的殘留量為589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同年10月9日,公安人員在上述**腸粉店將被告人劉某某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勤???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本案案卷3冊、光盤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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