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任檢一部刑訴〔2020〕7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5261994********,漢族,小學文化,群眾,農民,河北省邢臺市**縣**鄉(xiāng)**村人,住河北省邢臺市**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任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2271978********,漢族,初中文化,群眾,農民,河北省邢臺市**縣**鄉(xiāng)**村人,住河北省邢臺市**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任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5月17日被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20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宋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5261987********,漢族,初中文化,群眾,農民,河北省邢臺市**縣**鄉(xiāng)**村人,住河北省邢臺市**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劉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同年2月4日告知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8年12月9日晚上,被告人劉某某竄至任縣**小區(qū)南區(qū),利用自制工具將被害人張某某停放在7號樓東側的比德文牌電動汽車盜走。后劉某某以抵賬形式將盜竊的車輛賣給被告人宋某乙,宋某乙又以7000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宋某甲。經任縣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盜的比德文電動汽車價值23166元。
2、2018年3月12日晚上,被告人劉某某竄至任縣**小區(qū),利用自制工具將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6號樓西側路邊的白色雷軍牌電動汽車盜走。經任縣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盜的白色雷軍牌電動汽車價值232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抓獲經過、扣押物品清單、轉賬記錄等;2.被害人張某某、高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劉某某、宋某甲、宋某乙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任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結論;5.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二人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宋某甲、宋某乙的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劉某某、宋某甲、宋某乙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書鳳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羈押于任縣看守所;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現被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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