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依蘭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哈依檢訴刑訴〔2019〕271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1231966********,漢族,小學文化,無固定職業(yè),住黑龍江省依蘭縣**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戶籍所在地:依蘭縣**鄉(xiāng))。2012年9月5日因犯盜竊罪被依蘭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2012年11月21日釋放;2014年3月1日因犯盜竊罪被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2015年4月30日予以釋放;2018年5月13日因犯盜竊罪被齊齊哈爾市富??h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5月2日予以釋放。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盜竊被依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經本院以涉嫌盜竊罪批準逮捕,次日由依蘭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黑龍江省依蘭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6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在依蘭縣人民醫(yī)院道南早市趁依蘭縣居民被害人費某某不備,使用鑷子將費某某褲兜內人民幣124元盜走,被費某某當場發(fā)現(xiàn)并索回贓款,劉某某掙脫費某某后逃跑。
被告人劉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依蘭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富??h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等;
2.?被害人費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依蘭縣公安局刑事技術大隊鑒定意見;
5.?依蘭縣公安局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從重處罰。劉某某在犯罪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劉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對其從寬處理。故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八至十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依蘭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玉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羈押于依蘭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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