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歷城檢一部刑訴〔2020〕290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714021996********,漢族,中專文化,無職業(yè),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qū)**七里**村**號樓**單元**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劉某甲趁與其同租在濟南市歷城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的被害人劉某乙不在家之際,使用自己的鑰匙多次嘗試后打開被害人劉某乙房間門鎖,將被害人劉某乙的一臺聯(lián)想牌筆記本電腦、一臺蘋果平板電腦盜走。經(jīng)濟南市歷城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聯(lián)想牌筆記本電腦價值1556元,蘋果平板電腦價值923元,該被盜物品價值共計2479元。
2019年9月30日10時30分,被告人劉某甲使用自己的鑰匙多次嘗試后再次打開被害人劉某乙租住的房間門鎖后,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劉某甲單處罰金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高文華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甲(聯(lián)系電話1831591****)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诂F(xiàn)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