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巨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巨檢一部刑訴〔2020〕145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9261994********,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員工,住巨某某**街道**莊**村**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8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在其工作的**快遞巨野站分揀快遞時,趁人不備,將不屬于自己投遞轄區(qū)的快遞件,未經(jīng)掃描條碼裝入自己的快遞車,后竊取快遞件中蘋果XSMAX手機一部。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劉某某將該手機,以人民幣5100元的價格賣于雷某某。雷某某于當日以人民幣5700元的價格轉賣給解某某。經(jīng)鑒定,涉案手機價值人民幣5917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被盜物品照片;2.書證戶籍信息、發(fā)破案經(jīng)過等;3.證人雷某某、解某某等人證言;4.被害人楊某某陳述;5.被告人劉某某供述和辯解;6鑒定結論巨某某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7.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等筆錄巨某某公安局現(xiàn)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因其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任衛(wèi)東
????????????????????????????????????檢察官?王丹丹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被取保候審,現(xiàn)居住于巨某某**街道**莊**村**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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