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東洲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撫東檢公訴刑訴〔2020〕7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13211974********,漢族,小學文化,系沈陽**工程局**工程處**,住**(戶籍地:遼寧省朝陽市朝陽縣**街道**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撫順市公安局東洲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經本院批準,由撫順市公安局東洲公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撫順市公安局東洲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劉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17時許,伙同田某某(另案處理)竄至撫順市東洲區(qū)***廠附近,盜取***廠用于通信的電纜(型號為HY400*2*0.4 )85米,經鑒定價值人民幣4248元。后二人將盜得的電纜線運至東洲區(qū)千金鄉(xiāng)段某某(另案處理)經營的廢品收購站銷贓,獲得贓款28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案件來源等證據材料;2、涉案工具扣押清單等書證;3、證人段某某等人的證言;4、辨認筆錄;5、價格鑒定意見;6、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撫順市東洲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劉娟
助理檢察員: 鞠理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羈押于遼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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