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遼縣檢一部刑訴〔2020〕151號
被告人劉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2110211991********,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遼寧省遼陽市遼陽縣,住遼陽縣**鎮(zhèn)**村。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遼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9日被遼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遼陽市遼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18時左右,在遼陽縣小北河鎮(zhèn)隆盛生鮮大賣場內,被告人劉某甲趁攤主被害人劉某乙不備,將其放在海鮮攤上的挎包用外套遮擋,將挎包內的現(xiàn)金盜走,盜竊金額三千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抓捕經過、諒解協(xié)議、戶籍證明、現(xiàn)場指認照片、遼陽縣公安局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調取證據(jù)清單、遼陽縣公安局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遼陽縣公安局發(fā)還物品、文件清單、隨案移送清單;
2.證人證言:證人趙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劉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視聽資料: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甲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遼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歡歡
檢察官助理:姜琳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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