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雨檢刑檢刑訴〔2020〕56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124198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住址:陜西省周至縣**鎮(zhèn)**村**街**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9011992********,漢族,本科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5011984********,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住址:陜西省商洛市商州區(qū)**鎮(zhèn)**村村**組**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21231988********,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賓陽縣**鎮(zhèn)**村委**村**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陳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2231979********,漢族,小學肄業(yè),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住址:重慶市綦江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陳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4261997********,漢族,小學肄業(yè),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住址:貴州省納雍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黃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01031977********,漢族,初中肄業(yè),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青秀區(qū)**道**號**棟**單元**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21231986********,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賓陽縣**鎮(zhèn)**村委**村**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6261984********,壯族,文盲,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蕪湖市蕪湖縣**鎮(zhèn)**村**村**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張某某、陳某甲、陳某乙、黃某某、葛某某、王某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3月16日,被害人暴某乙被人騙入位于長沙市雨花區(qū)**道**小區(qū)**棟**房的傳銷窩點,并被被告人劉某某、王某乙等人以限制出行、跟守等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直至2019年4月28日。
2.2019年4月份,被告人葛某某被人騙入位于長沙市雨花區(qū)**道**小區(qū)**棟**房的傳銷窩點,并被被告人黃某某等人以限制出行、跟守等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約一個月,直至其加入該傳銷組織。
3.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張某某被被告人葛某某騙入位于長沙市雨花區(qū)**道**小區(qū)**棟**房的傳銷窩點,并被被告人劉某某等人以限制出行、跟守等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直至2019年8月10日。
4.2019年8月份,被告人陳某乙被人騙入位于長沙市雨花區(qū)**道**小區(qū)**棟**房的傳銷窩點,并被被告人劉某某、王某甲等人以限制出行、跟守等方式限制人身自由一個多月,直至其加入該傳銷組織。
5.2019年8月28日,被害人雷某某被人騙入位于長沙市雨花區(qū)**道**小區(qū)**棟**房的傳銷窩點,并被被告人劉某某、王某甲、張某某、陳某甲、陳某乙、黃某某、葛某某、王某丙共同以限制出行、跟守等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直至2019年9月16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非法拘禁地點指認照片;2.房屋租賃合同;3.證人暴某甲、鄧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暴某乙、雷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劉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張某某、陳某甲、陳某乙、黃某某、葛某某、王某丙的供述與辯解;6.人物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張某某、陳某甲、陳某乙、黃某某、葛某某、王某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張某某、陳某甲、陳某乙、黃某某、葛某某、王某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九人的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張某某、陳某甲、陳某乙、黃某某、葛某某、王某丙均其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劉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張某某、陳某甲、陳某乙、黃某某、葛某某、王某丙犯罪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均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1年;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9個月;判處被告人王某乙、張某某、陳某甲、陳某乙有期徒刑7個月;判處被告人黃某某、葛某某、王某丙有期徒刑6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伍小學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張某某、陳某甲、陳某乙現羈押在長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黃某某、葛某某、王某丙現羈押在長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9份、認罪認罰告知書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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