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五檢刑訴〔2021〕Z9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32219**********,漢族,不識字,戶籍地五河縣沱湖鄉(xiāng)**村**,住五河縣城關鎮(zhèn)**。被告人劉某某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五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五河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同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五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4月開始,五河縣沱湖鄉(xiāng)**村實施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通過村民集資建房的形式解決住房建設問題,在村委會的組織下,由參與集資建房的30戶村民自主推選成立**村集資建房四人領導小組,小組在村委會的監(jiān)督和指導下具體負責收取集資款和監(jiān)督房屋質量等事項。根據集資建房領導小組的工作安排,被告人劉某某作為小組成員,負責收取自己戶、劉某甲、劉某乙、朱某某4戶的集資款。按照施工進度,在房屋開工建設時,被告人劉某某經手收取了上述4戶每戶5萬元共計20萬元的集資款,并上交給了集資建房領導小組;之后,被告人劉某某經手陸續(xù)收取了劉某甲、劉某乙兩戶每戶7萬元共計14萬元的集資款,但未上交給集資建房領導小組或村委會,被其非法占有。
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劉某某向本院退出14萬元贓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歸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金某某、劉某丙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五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洋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某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
4.被告人劉某某退贓14萬元暫時保管在五河縣財政局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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