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洛龍檢二部刑訴〔2019〕144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3251991********,漢族,大學本科,企業(yè)工作人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陽市**區(qū)**鎮(zhèn)**路**院**幢**單元**號,現住洛陽市**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號。因犯合同詐騙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洛陽市瀍河回族區(qū)人民法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洛陽市公安局洛龍分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洛陽市公安局洛龍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8月份,被告人劉某某在洛陽市洛龍區(qū)**廠**技改項目二標段承包圍墻施工工程。2019年1月份,劉某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被害人張某某,在明知該項目的防水材料和施工已經承包給他人并簽訂合同的情況下,虛構自己親戚和煙廠領導很熟,可以為張某某承包到該項目的防水材料和工程,要求張某某提供合同價款的10%給自己。2019年1月24號左右,在洛陽市洛龍區(qū)**路**飯店,張某某交給劉某某5萬元,次日,劉某某用來歸還自己的信用卡。之后,劉某某與張某某簽訂虛假的《**有限責任公司防水材料供需合同》。2019年4月份,張某某到煙廠工地發(fā)現防水工程已經完工后,多次聯(lián)系劉某某要錢,劉某某均找借口推脫,并不與張某某見面。贓款已退還被害人。
被告人劉某某于2019年7月25日到洛陽市公安局洛龍分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被害人張某某的報案材料及陳述;3.證人任某某的證言;4.辨認筆錄;5.微信聊天截圖、銀行交易明細;6.合同、費用結算單、工資發(fā)放表等;7.戶籍證明、前科材料、到案經過等書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虛構事實并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海燕?王書凱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被監(jiān)視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起訴書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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