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公訴刑訴〔2020〕92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5130281969********,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地四川省平昌縣**鄉(xiāng)**村**社**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平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5日經(jīng)本院決定不批準逮捕,同日被平昌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后?020年3月5日解除取保候?qū)彛?020年4月20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平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劉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劉某某因身負大量債務,遂于2016年9月1日以向其時任職的成都市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投資分紅的名義,在被害人何某某處騙取現(xiàn)金20萬元。劉某某將該筆款項用于歸還個人之前所欠下的債務和日常開支。其后何某某多次催促還本付息,均被劉某某以各種理由搪塞、推脫,直至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劉某某與何某某失去聯(lián)系外出務工,何某某遂向平昌縣公安局報案。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劉某某將所騙現(xiàn)金20萬元全部退還給何某某,取得了何某某的諒解,并于次日主動到平昌縣公安局投案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案發(fā)后,已退還所騙款項,取得被害人諒解,并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緩刑一年至二年,并處罰金5000元至1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平昌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志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住平昌縣**鄉(xiāng)**村**社**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起訴書8份、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量刑建議書1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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