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張檢一部刑訴〔2020〕141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3021970********,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qū),住租住在淄博市張店區(qū)**號樓**單元**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張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張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劉某某為山東鋁業(yè)有限公司某某廠與石家莊某某進出口貿(mào)易有限公司聯(lián)系焦炭業(yè)務。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劉某某利用事先偽造的印章,偽造石家莊某某進出口貿(mào)易有限公司委托書和收據(jù)從山東鋁業(yè)有限公司某某廠騙取紙質承兌匯票三張,共計人民幣88萬元,用于償還個人債務等。立案前,被告人劉某某已退還40萬元。現(xiàn)已全部退還被害人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資料、銀行流水等;2.證人證言:證人劉金亮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牛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印章印文鑒定書;6.辨認筆錄;7.發(fā)破案經(jīng)過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程
2020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羈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光盤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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