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黔檢刑訴〔2020〕190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3524196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址均為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酉陽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酉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酉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劉某某見自家位于酉陽縣**鎮(zhèn)**村小地名“陡坡”的山林中有1株疑似野生紅豆杉的樹木好看,遂產生了移栽的想法。于是,劉某某用鋤頭將該株疑似野生紅豆杉樹木挖出,并移栽至其新修建的房屋外土地里(已存活)。2020年3月24日,酉陽縣公安局民警巡邏時發(fā)現該株疑似紅豆杉樹木,遂將劉某某帶至公安機關,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
2020年4月29日,經云南瀕科委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劉某某移栽的樹木為國家一級保護植物南方紅豆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戶籍證明,辦案說明,林業(yè)宣傳標識牌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石某某、陳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辨認、扣押等筆錄;
5云南瀕科委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采伐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植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某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波
檢察官助理?邱雨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某在家候審(聯系電話1502357****)。
????2.案卷材料二冊、詢問筆錄三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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