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敘永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敘檢公訴刑訴〔2020〕30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5241969********,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四川省敘永縣人,務農(nóng),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敘永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制造槍支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敘永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同?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敘永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槍支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劉某某用鐵錘、磨砂紙以及購買的槍管等東西,在其位于四川省敘永縣**鎮(zhèn)**村**號的家中,先后制作了火藥槍3支。之后,劉某某購買了硝、硫磺、木炭粉,制作成黑火藥使用。
2018年3月左右,被告人劉某某在和朋友曾某某(另案處理)閑聊得知曾某某會改制射釘槍后,便讓曾某某和楊某某幫忙在網(wǎng)上購買了一根用于改制射釘槍的精密無縫鋼管和一個射釘器。在通過快遞收到配件后,劉某某將槍支部件交給曾某某改制。曾某某在家中將上述部件改制成一支可以發(fā)射鋼珠的槍支后拿給了劉某某。2019年上半年,劉某某又購買了三盒射釘彈、約一斤鋼珠使用。
2019年7月15日,敘永縣公安局民警接舉報后對被告人劉某某住宅進行檢查,查獲了上述四支疑似槍支、三盒射釘彈、2053.2克鋼珠、180.89克黑火藥。經(jīng)送瀘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上述四支疑似槍支中,一支因故障暫無法認定是否為槍支,三支是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彈丸的槍支,具備法定槍支殺傷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檢查、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彈丸的槍支3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制造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量刑情節(jié)。被告人劉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結合其犯罪情節(jié)及認罪、悔罪表現(xiàn),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敘永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玲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谒拇ㄊ⒂揽h**鎮(zhèn)**村**號的家中,聯(lián)系電話1569290****
2.案卷材料叁冊、光盤貳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壹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告知書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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