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鄰水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鄰檢四部刑訴〔2020〕146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0311985**********,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鄰水縣**鎮(zhèn)**村**組**號,現住四川省鄰水縣**鎮(zhèn)**街**號**棟**單元**樓**號,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鄰水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2020年9月18日被鄰水縣人民檢察院決定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鄰水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8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在四川省鄰水縣興仁鎮(zhèn)南壩村8組大洪河興仁段放置了6個地籠網用于非法捕魚,2020年8月20日7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到鄰水縣興仁鎮(zhèn)南壩村8組大洪河興仁段收取地籠網,被告人劉某某在收取地籠網的過程中,被鄰水縣公安局興仁派出所民警當場查獲,現場扣押6個地籠網及被捕撈的魚13尾。經認定,被告人劉某某使用的地籠網屬于禁用的工具。
經查明,被告人劉某某所捕魚區(qū)域屬于鄰水縣大洪河國家級水產種質保護區(qū),自2020年1月1日零時起,為常年禁漁區(qū),實行全面禁漁。?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證人證言;3.扣押決定書及清單;4.現場勘驗、指認筆錄及照片;5.鄰水縣農業(yè)農村局移送案卷材料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被動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jié)、悔罪表現,建議對被告人劉某某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鄰水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沈明均
?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某現被監(jiān)視居住;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起訴書八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