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鄭二檢一部刑訴〔2019〕950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40619890*******,漢族,大學本科,務工,住鄭州市高新區(qū)升龍*******室(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棗莊市******號)。因涉嫌詐騙于2019年7月20日被鄭州市公安局馬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8月26日經我院批準,于2019年8月27日被鄭州市公安局馬寨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鄭州市公安局馬寨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19年12月6日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告知了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復雜,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來,被告人劉某某伙同楊某某(在逃)在鄭州市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以“*****實業(yè)公司”為依托經營“*****商貿APP”期貨虛擬交易平臺,在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招聘業(yè)務員路某某、徐某某、劉某某、屈某某、段某某等人通過網絡社交平臺、軟件招攬客戶曹某某、白某某、易某某等人在“*****商貿APP”期貨虛擬交易平臺辦理“入金”、“出金”業(yè)務,以買賣“銀飾品”、“潤滑劑”、“紅酒”的形式進行黃金、原油、英鎊等期貨交易類投資,該公司從客戶的每筆交易手續(xù)費中獲取利益。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7月19日,共引誘客戶239人注冊該平臺,共計入金400653.51元,客戶共買入4892筆2534454元,賣出4890筆2266171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2.證人劉某某、段某某、徐某某、路某某、屈某某、康某某、曹某某、白某某、易某某等人的證言;3.戶籍信息、受案及到案經過、指認照片、扣押物品清單、轉賬記錄截圖、聊天記錄截圖、后臺數據表等書證;4.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法國家規(guī)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期貨業(yè)務,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磊
檢察員:辛振鋒
二○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羈押于鄭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span>
3、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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