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鄠檢刑訴〔2020〕6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101251974********,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安市鄠邑區(qū),住鄠邑區(qū)**街道**村**組。2017年1月5日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9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監(jiān)視居住。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101251963********,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安市鄠邑區(qū),住鄠邑區(qū)**鎮(zhèn)**村**組。2017年1月5日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9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監(jiān)視居住。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101251972********,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安市鄠邑區(qū),住鄠邑區(qū)**鎮(zhèn)**村**組。2017年1月24日投案自首,同日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9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監(jiān)視居住。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2月5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2月14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1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月4日上午9時許,西安市鄠邑區(qū)交通局路政大隊執(zhí)法人員在鄠邑區(qū)南北四號路與東西七號路丁字路口巡查時發(fā)現疑似超限車輛,執(zhí)法人員在對疑似超限車輛進行檢查過程中遭到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等人阻撓,劉某甲、劉某乙等人叫來裝載機、拉運車輛將執(zhí)法現場周圍道路封堵,致使執(zhí)法車輛無法通行,又糾集多人對執(zhí)法人員進行漫罵、圍攻,造成執(zhí)法人員劉某丙、李恒受傷。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在現場強行將劉某丙抱住并將其長時間壓倒在身下。案發(fā)后,劉某甲等人賠償受傷人員損失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現場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李某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路政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具有認罪認罰、賠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李某某具有自首、從犯、認罪認罰、賠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量刑情節(jié),故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可適用緩刑;建議對李某某判處三個月拘役,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鄠邑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段婉寧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現在鄠邑區(qū)**街道**村**組家中候審;被告人劉某乙現在鄠邑區(qū)**鎮(zhèn)**村**組家中候審;被告人李某某現在鄠邑區(qū)**鎮(zhèn)**村**組家中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電子卷宗1份,視頻光盤4份。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3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3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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