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北檢一部刑訴〔2020〕52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黑龍江省北安市,公民身份號碼2326021965********,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個體經營者,住北安市**區(qū)**樓**單元**室(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北安市**社區(qū)第**居民委**組**戶)。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黑龍江省北安市,公民身份號碼232602196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北安市鐵路大集體退休職工。住北安市**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北安市通北鎮(zhèn)第**居民委**組**戶)。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北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本院于2020年6月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劉某甲掛靠北安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在北安市通北鎮(zhèn)開發(fā)華興小區(qū)B區(qū),同年,劉某甲籌備在通北地稅分局南側開發(fā)富貴家園小區(qū)項目,被害人趙某甲的一平房(產籍號: ,面積78?.60平方米,登記房主為其父趙某乙,已逝世)在拆遷開發(fā)范圍內,劉某甲派出的拆遷人員多次與趙某甲就拆遷補償進行協(xié)商未果。2013年5月31日晚,劉某甲打電話給被告人劉某乙(劉某甲哥哥,負責華興小區(qū)工程工地現(xiàn)場指揮)商量把趙某甲和其它一戶居民的房屋拆除。在劉某甲的指使下,劉某乙在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協(xié)議,也未獲得強制拆遷許可的情況下,于次日早上帶領工人韓某某駕駛挖掘機將趙某甲家房屋及倉房推倒并拆除。經北安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拆除房屋市場價格為人民幣33,434元。案發(fā)后,劉某甲與趙某甲于2019年5月24日達成拆遷貨幣補償協(xié)議,補償其1,500,000元。
經偵查,被告人劉某乙于2019年5月23日在北安市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劉某甲于同年5月25日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偵破經過、案件督辦通知及趙某甲舉報材料、電話通話記錄、拆遷貨幣補償協(xié)議、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房屋征收產權調換協(xié)議書、說明、戶籍證明、鑒定意見通知書、證明、認罪認罰具結書等;
2.證人證言:韓某某、王某某、姜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趙某甲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劉某甲、劉某乙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北安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
6.勘驗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方位示意圖及現(xiàn)場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系共同犯罪,劉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劉某乙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劉某甲經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劉某乙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大志
檢察官助理:朱建利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現(xiàn)取保候審于北安市居住地;
2.全部案卷和證據(jù)材料1冊220頁,光盤4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本起訴書所依據(jù)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被告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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