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陽市新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一部刑訴〔2020〕113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3231983********,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縣,現住新安縣**小區(qū)。因尋釁滋事,于2014年10月13日被新安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新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新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新安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323198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縣,現住新安縣**鎮(zhèn)**家屬樓。因犯搶劫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陜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于2016年12月3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新安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經新安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同日被新安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3231993********,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縣,現住新安縣**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新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新安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323197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縣,現住新安縣**鎮(zhèn)**組。因賭博,于2014年10月14日被新安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3000元;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新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新安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洛陽市新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宋某甲、王某甲、張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23時許,在新安縣**歌廳內,被告人劉某甲酒后因瑣事與超市服務員發(fā)生糾紛,劉某甲將冰柜蓋損壞,KTV保安高某某上前阻攔,劉某甲、宋某甲、王某甲、張某某對高某某進行毆打,后雙方到KTV門口說事,劉某甲又將KTV服務員常某甲打倒在地。經鑒定,高某某、常某甲的人體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事后,劉某甲、宋某甲、王某甲、張某某對高某某?、常某甲進行賠償,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前科證明等書證;
1、??鑒定意見;
1、??辨認筆錄;
1、??證人王某丙、范某某、常某乙、劉某乙、賈某某、王某丁的證言;
1、??被害人高某某、常某甲的陳述;
1、??被告人劉某甲、宋某某、王某甲、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1、??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宋某甲、王某甲、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宋某某、王某甲、張某某酒后因瑣事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宋某甲、王某甲、張某某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甲、宋某甲、王某甲、張某某案發(fā)后經偵查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如實供述其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四名被告人在案發(fā)后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甲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一年兩個月,可緩刑;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可緩刑;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可緩刑;被告人宋某甲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宋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曦
檢察官助理:陳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甲、王某甲 、張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被告人宋某甲現羈押于新安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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