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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劉某甲、徐某甲等人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案)(公開版)_鄱陽縣人民檢察院

2021-09-20 塵埃 評論0

鄱陽縣人民檢察院

鄱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鄱檢二部刑訴〔2019〕12號 

1.被告人劉某甲,綽號“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3301970********,漢族,初中,鄱陽縣**局職工,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饒市鄱陽縣,住**小區(qū)****單元**室。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經鄱陽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同年10月3日被執(zhí)行逮捕。

2.被告人徐某甲,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3301971********,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饒市鄱陽縣,住**小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經鄱陽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同年10月3日被執(zhí)行逮捕。

3.被告人劉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3301985********,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饒市鄱陽縣,住**小區(qū)**棟**室。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鄱陽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同年10月3日被執(zhí)行逮捕。

4.被告人吳某甲,綽號“紅呢”,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3301968********,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饒市鄱陽縣,住**小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鄱陽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同年10月3日被執(zhí)行逮捕。

5.被告人葉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33019771********,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饒市鄱陽縣,住**花園**棟**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鄱陽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同年10月3日被執(zhí)行逮捕。

6.被告人徐某乙,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3301966********,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饒市鄱陽縣,住**新村**小區(qū)**花園**棟*單元**室。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鄱陽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同年11月28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鄱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徐某甲等人涉嫌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997年原**鎮(zhèn)建材廠經鄱陽縣政府批復改建成鄱陽縣**大市場,將大部分建好的店面賣給了私人,并在大市場內部建了一個鋼架結構的菜市場(現(xiàn)**農產品批發(fā)市場位置),留了一塊空地當做**客運車輛停車場交由被告人劉某甲承包。2001年至2006年,被告人劉某甲承包了在**大市場內部搭建的鋼架結構的菜市場并收取管理費。2007年,劉某丙等人的**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鄱陽分公司取得**大市場內原鋼架結構的菜市場改建成**農產品批發(fā)市場的項目,被告人劉某甲、徐某丙(另案處理)等人在**農產品批發(fā)市場改造前期幫助劉某丙將鋼架結構的菜市場拆除。2009年**農產品批發(fā)市場投入運營,被告人劉某甲、徐某甲先是幫助劉某丙管理,2014年底自行承包該市場,在其管理過程中,先后聘請被告人劉某乙(2009年至2013年)、吳某甲(2013年至案發(fā))、葉某某(2015年至案發(fā))等人工作。采取毆打、威脅、恐嚇、上門催收、滋擾、倒垃圾等方式,對**農產品批發(fā)市場之外經營的十余戶商戶收取管理費;在其經營管理的**商住城菜市場委托被告人徐某乙為其管理,也存在類似情況;另劉某甲、徐某乙將在**農產品批發(fā)市場二樓經營的商戶趕往一樓經營;破壞了當?shù)氐纳鐣刃颉?/span>

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尋釁滋事罪

1、被告人劉某甲、徐某甲等人對**農產品批發(fā)市場之外經營的十余戶商戶收取管理費的各起事實如下:

(1)2007年左右,被害人楊某某向矢某某租賃了**農產品批發(fā)市場入口對面的店鋪(在劉某甲、徐某甲承包范圍外)經營內衣店,直到案發(fā)一直在市場內經營。2012年左右,被告人徐某甲上門收取管理費,楊某某覺得不合理就沒有交,于是徐某甲安排人員連續(xù)上門滋擾、催收管理費,影響其正常經營。楊某某因懼怕劉某甲等人,迫于無奈交了管理費,每年兩千元至四千元不等,從2010年起至案發(fā)共交了管理費2萬余元。(涉案人員:劉某甲、徐某甲)

(2)從九幾年開始,被害人吳某乙向張某甲租賃了其在**大市場內店面(在劉某甲、徐某甲承包范圍外)經營一家干貨店。2008年左右,被告人徐某甲上門找到吳某乙,要求其每年交2100元管理費,吳某乙不同意后徐某甲就威脅吳某乙如果不交管理費的話,就安排散戶攤販把吳某乙的店鋪門口堵上,不讓其正常經營。因吳某乙知道劉某甲、徐某甲等人在**大市場里非常霸道,所以交了2100元管理費,其后每年都交管理費2100元至2600元不等。至案發(fā),被害人吳某乙在其經營期間共計交了管理費2萬余元。(涉案人員:劉某甲、徐某甲)

(3)2009年12月底,被害人吳某丙在自己家店鋪里賣肉(在劉某甲、徐某甲承包范圍外),被告人徐某甲上門找到吳某丙,要其每年交納5000元管理費,吳某丙不肯交管理費。幾天后徐某甲叫劉某甲帶著被告人劉某乙、徐某丙(另案處理)等人找到吳某丙,徐某丙對吳某丙說不交錢就不要在這里賣肉,劉某乙等人也威脅吳某丙,揚言不交錢就打他,因吳某丙懼怕劉某甲等人,隨后被迫交了5000元的管理費,此后每年都交管理費用。至案發(fā)時吳某丙共交管理費8年,共計40000余元。(涉案人員:劉某甲、徐某甲、劉某乙)

(4)從2010年至案發(fā),被害人吳某丁在**菜市場向他人租賃店面(在劉某甲、徐某甲承包范圍外)經營海鮮、肉攤。2010年上半年的時候,徐某甲每個月收300元管理費,?2013年左右,管理費漲到每個月600元,因管理費上漲吳某丁通過尋找翻查資料得知徐某甲等人收取管理費是不合理的于是不同意交。被告人徐某甲就隔三差五的上門滋擾、收錢,而且還威脅不交管理費就在其店門口倒垃圾,后徐某甲就帶其他人員到吳某丁店里威脅其如果不交錢就不讓開店,同時還威脅不交管理費就扣押凍貨,后來徐某甲讓吳某丁每個月交300元管理費,吳某丁還是不同意,隨后徐某甲讓吳某丁每年交1200元的管理費,吳某丁同意后一直持續(xù)至案發(fā)。從2010年至今交,被害人吳某丁共交納16000余元的管理費。(涉案人員:劉某甲、徐某甲)

(5)2014年下半年,被害人孟某某向陳某某租賃位于**菜市場的店面(在劉某甲、徐某甲承包范圍外)經營凍貨。2014年孟某某的店面開張當天,被告人徐某甲、葉某某、吳某甲到其店里要求孟某某每年交5000元管理費,孟某某認為這費用不合理就不同意交,徐某甲等人就威脅孟某某如果不交的話,孟某某店里的安全他們概不負責。孟某某隨后找關系托人向徐某甲等人求情,徐某甲答應孟某某每年交3000元的管理費。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徐某甲、吳某甲、葉某某等人到孟某某店里收取第二年的管理費,孟某某認為管理費太高就不同意交,徐某甲、吳某甲、葉某某等人先是輪流上門索要管理費,持續(xù)滋擾時間長達半月未果。徐某甲安排吳某甲將垃圾倒在孟某某店門口,在孟某某打掃后又繼續(xù)倒,嚴重影響孟某某的正常經營。最后孟某某被迫無奈只得向徐某甲交管理費2000元。被害人孟某某兩年共向徐某甲交管理費5000元。(涉案人員:劉某甲、徐某甲、吳某甲、葉某某)

(6)2015年4月份左右,被害人朱某某在**菜市場以向張某乙租賃店面(在劉某甲、徐某甲承包范圍外)準備營業(yè),被告人徐某甲等人上門收取管理費。徐某甲稱如果不交管理費就不要開張,還威脅朱某某如果不交他們會將店門口的空地租給小攤販賣菜,堵住其店門口,不讓其正常經營。朱某某當時認為管理費不應該交,但在其了解到劉某甲那幫人很厲害,都是社會上“打羅”的混混,在菜市場也因為收管理費的事打過很多人,迫于無奈交了管理費。至案時已經交了四年,每年15000元,共計60000元管理費。(涉案人員:劉某甲、徐某甲)

(7)2015年期間,被害人吳某戊從張某丙手中租賃一家干貨店(在劉某甲、徐某甲承包范圍外)經營。因吳某戊將貨擺到了店門口做生意,被告人徐某甲認為其貨物占用了菜市場的位置,每年要收取4000元管理費。吳某戊事先已知道只要是在這里做生意,都必須要向徐某甲等人交納管理費,如果不交的話,徐某甲等人會天天在生意好的時間段上門滋擾,影響其做生意。所以向徐某甲交管理費。至案發(fā)時一共交了三年管理費,共計12000元。(涉案人員:劉某甲、徐某甲)

(8)2015年至案發(fā),被害人賀某某向陳某某租賃店面(在劉某甲、徐某甲承包范圍外)經營干貨。開店不久被告人徐某甲就上門向賀某某說店里的貨物擺到門口,占了市場的位置就必須交管理費,賀某某不肯交管理費并與徐某甲發(fā)生爭執(zhí)。過了幾天徐某甲在賀某某生意忙的時候又跑到賀某某店里叫其交管理費,賀某某不同意,雙方吵架吵了十幾分鐘,徐某甲見賀某某不交錢又離開了,后來徐某甲每隔幾天就到賀某某店里要其交管理費,反復多次不停的上門滋擾,且集中在其生意較好的時候,賀某某迫于無奈就交了了管理費1000元。2016年至2018年每年交2000元管理費,共交了管理費7000元。(涉案人員:劉某甲、徐某甲)

(9)2017年5月份,被害吳某己向虞某某租賃兩間店面(在劉某甲、徐某甲承包范圍外)賣肉,當?shù)赇佭€在裝修時,被告人徐某甲一人找吳某己要收一萬元一年的管理費,吳某己不同意交,徐某甲就很不高興的離開了,后連續(xù)幾天上門滋擾催收管理費,都遭到吳某己的拒絕。吳某己店鋪開張的當天,徐某甲就帶了房東虞某某、吳某甲、葉某某等人來找吳某己收管理費,徐某甲威脅吳某己如果不交就讓其生意做不成。后來吳某己擔心不交管理費做不了生意,之后其通過朋友胡某甲打電話給劉某甲要求照顧一點。隨后徐某甲安排吳某甲上門收取了3000元管理費。(涉案人員:劉某甲、徐某甲)

(10)2017年10月份,被害人左某某向虞某某租賃店鋪(在劉某甲、徐某甲承包范圍外)做南瓜餅生意。開張前被告人徐某甲安排吳某甲向左某某收取12000元的管理費,左某某不想交管理費,吳某甲就威脅左某某說如果不交就不讓開張做生意。左某某在吳某甲離開后,特意向周邊開店的商戶了解情況,得知劉某甲、徐某甲、吳某甲等人不好惹、很兇,而且有人因沒有交管理費而被打,左某某自己又是外地人,迫于無奈向徐某甲、吳某甲總共交了8000元管理費。(涉案人員:劉某甲、徐某甲、吳某甲)

(11)2017年9月,被害人余某甲向潘某某賃**菜市場入口處的店面(在劉某甲、徐某甲承包范圍外)經營煙酒、干貨生意。該店正式經營后,余某甲將部分干貨擺到店門口,被告人徐某甲帶著吳某甲去收管理費,徐某甲稱如果不交錢就不要擺出來。余某甲認為劉某甲等人是混社會的,在菜市場經營多年,經??看蛉恕⒃覗|西等手段來強收管理費,在徐某甲多次上門滋擾后,逼于無奈就交了管理費,從2017年9月至案發(fā)共交管理費26000元。(涉案人員:劉某甲、徐某甲、吳某甲)

(12)2018年7月,被害人涂某某向吳某丙租賃**菜市場附近的店面(在劉某甲、徐某甲承包范圍外)經營鹵菜店,吳某丙當時就告訴涂某某要向徐某甲交管理費,之后涂某某也了解到不交管理費就不能做生意,于是請吳某丙幫忙去說一下少交點管理費,后吳某丙找到徐某甲談好涂某某一年交4000元管理費。涂某某就將半年管理費2000元付給吳某丙由吳某丙給徐某甲。半年后,吳某甲和徐某甲來收下半年的管理費,涂某某的老公何某某認為交管理費不合理,與吳某甲發(fā)生爭吵,雙方差點發(fā)生打架。涂某某害怕徐某甲、吳某甲等人讓其做不成生意,被迫無奈只能交了下半年2000元管理費。被害人涂某某總共交了管理費4000元。(涉案人員:劉某甲、徐某甲、吳某甲)

(13)2010年至2018年期間,被害人王某甲在自己家位于**大市場內南側的店面(在劉某甲、徐某甲承包范圍外)經營豬肉生意。2010年被告人劉某甲、徐某甲接手管理菜市場后就向攤主收取管理費,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徐某甲向王某甲收取每年1000元管理費,2016年管理費上漲至每季度780元(每年3120元)。王某甲認為劉某甲、徐某甲這樣收取管理費不合理,但由于心里懼怕,又想正常經營,于是買了水果、牛奶等物品上門向劉某甲、徐某甲求情,希望其下調管理費,后劉某甲同意王某甲每年交2000元管理費。一直到2018年5月王某甲將店面轉讓給張某丁等人賣菜,共向被告人劉某丁、徐某甲交管理費12000余元。(涉案人員:劉某甲、徐某甲)

(14)2018年5月,被害人張某丁、張某戊等人合伙向王某甲租賃其店面(在劉某甲、徐某甲承包范圍外)經營蔬菜。徐某甲到其店里要收12000元的管理費,張某戊等人認為不合理就不同意交,徐某甲稱不交管理費其店里的貨物就不能擺出店門口超過一寸。張某戊在周邊打聽到如果不交管理費,徐某甲就會掀翻別人的攤位,而且還會打人,整個菜市場的人都害怕徐某甲這伙人。后來徐某甲威脅張某丁、張某戊等人每年要交6000元管理費,不交就要封門,最終張某丁、張某戊等人被迫無奈向徐某甲交了6000元管理費。(涉案人員:劉某甲、徐某甲)

(15)2017年3月,被害人張某己與多人合伙在**大市場南門向他人租賃了一個店面(在劉某甲、徐某甲承包范圍外)經營豬肉,在店面裝修的時候,被告人吳某甲就到其店內收管理費。張某己等人擔心不交錢開不了張,隨后找到被告人徐某甲希望管理費能少一點,徐某甲同意其一年交管理費13000元。因生意不好,第二年張某己就沒有再經營,只交了管理費13000元。(涉案人員:劉某甲、徐某甲)

(16)2013年起,被害人張某庚在鄱陽縣**菜市場向他人租賃了一個店面(在劉某甲、徐某甲承包范圍外)經營干貨店,經營沒多久,被告人徐某甲、吳某甲就上門收取管理費,張某庚不愿交管理費。第二天徐某甲、吳某甲又上門,徐某甲威脅張某庚不交管理費就將其店門封掉。過了幾天,吳某甲上門時張某庚將1200元管理費交給他,其后的幾年中,徐某甲都上門收取了管理費且管理費用逐年上漲。至案發(fā),徐某甲共收取張某庚管理費24000元。(涉案人員:劉某甲、徐某甲、吳某甲)

2、被告人葉某某從2015年左右,在徐某甲的安排下負責收取**菜市場內及路口所有流動商販的管理費,吳某甲偶爾會幫葉某某一起向流動攤販收費。如有不配合的攤販,葉某某或吳某甲就會采取辱罵、扔東西等方式不讓他人擺攤,案發(fā)至今共違法收取費用6萬余元。(涉案人員:劉某甲、徐某甲、葉某某)

3、2004年3月份,被告人劉某甲從玉山縣**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30萬元的價格買下**購物中心農貿市場(**菜市場)。在菜市場正式經營幾年后,徐某甲安排被告人徐某乙代為管理**菜市場,負責對**菜市場內的固定攤販以及**菜市場管理范圍外的流動攤販、店鋪、固定攤販收取費用。在徐某乙管理期間,徐某甲對**菜市場內的固定攤販和菜市場外的固定攤販擬定好收費標準,由徐某乙按照該標準進行收費,收取的費用歸徐某甲所有。至案發(fā)前,徐某甲收取承包范圍外固定經營戶石某某、胡某甲等十九人的管理費約26萬元

被告人徐某乙對在**菜市場外經營的流動商販,每日收取1元至10元不等的管理費,收取的管理費由徐某乙所有。至案發(fā)前,徐某乙收取流動商販高某某、余某乙等十余人的管理費6萬余元(涉案人員:劉某甲、徐某甲、徐某乙)

(二)強迫交易罪

2009年**批發(fā)市場改建后,一樓的攤位由開發(fā)商自行出租,二樓大部分攤位已被私人購買,開發(fā)商與購買攤位的業(yè)主簽訂的協(xié)議是一樓是店鋪,不能經營菜市,只有二樓才可以經營菜市。被告人劉某甲、徐某甲在承包該市場后,為了獲取更多的收益(一樓租金),在2014年下半年,劉某甲與徐某甲擅自將一樓未售出的店鋪改裝成菜攤,利用一樓新建的菜攤來收取高額租金,并采取對二樓菜市場斷電、斷水、不清理垃圾的方式,逼迫在二樓正常經營的商戶范某甲、程某某等30多戶商戶在一樓租賃攤位,并收取了相應費用。因該行為嚴重侵犯了業(yè)主的利益造成嚴重后果,導致二樓業(yè)主集體上訪,后在政府的組織調解下,商戶重新回到二樓經營。(涉案人員:劉某甲、徐某甲)

(三)違法事實

1.違法搭建(安置)收取租金、管理費等。被告人劉某甲、徐某甲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2009年以來,將**大市場及**商住城的空地、消防通道作為菜農擺攤的地點,把部分菜農安排在該批位置經營,收取固定租金和管理費。從2009年案發(fā),劉某甲、徐某甲等人通過以上方式,違法違規(guī)收取管理費、租金高達200余萬元。

2.2009年的一天,余某丙在唐某某經營的店內賣衣服,徐某甲上門收取每天10元的管理費,余某丙認為不合理拒絕交納管理費,雙方因此發(fā)生爭吵。在爭吵中徐某甲打了余某丙一巴掌。后徐某甲叫劉某乙過來收管理費,余某丙還是不同意交,劉某乙、徐某甲對余某丙實施了毆打。事后雙方進行調解,劉某甲賠償余某丙8000元。

3.2014年11月底的一天,劉某甲和徐某甲叫江某某搬離冷凍倉庫,因冷凍倉庫的租期未到,江某某不肯搬,隨即雙方發(fā)生爭吵,徐某甲先動手打江某某,江某某用電壓鍋的內膽砸到徐某甲嘴唇,劉某甲、劉某乙看到后就動手打了江某某。經鑒定,徐某甲的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二級,事后江某某賠償5萬給徐某甲,本院對江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4.因劉某甲收取的水電費高于自來水公司和供電局收費標準,2016年的一天,虞某某就自己接電線并安裝了電表。劉某甲與吳某甲、徐某甲等人找到虞某某,要求虞某某把攤位上的電表和電線拆除。虞某某不同意拆除,劉某甲拿起虞某某攤位上的刀并威脅虞某某,后被旁邊的人拉開。

5.2012年11月5日,徐某甲、葉某某因收張某辛管理費的事情,雙方發(fā)生爭吵,之后徐某甲通知劉某乙趕到現(xiàn)場,劉某乙?guī)е幻凶訉埬承链騻?。經鑒定,張某辛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甲級。事后劉某甲賠償張某辛2000元,雙方互相諒解。

6.2008年至案發(fā),王某乙在**農產品批發(fā)市場自己購買的店鋪內賣水果,起初每年管理費為1000元,之后管理費慢慢上漲。2017年的一天,徐某甲到王某乙經營的水果店里催收管理費,王某乙認為管理費過高不肯交,徐某甲離開后就叫了劉某甲一起到水果店。劉某甲威脅其不交管理費,就把秤拿走,王某乙還是堅持不肯交管理費,劉某甲就直接把店里的秤拿走。

7.2017年的一天,胡某乙的妻子張某任認為管理費太高沒有交,張某任與徐某甲因而發(fā)生爭吵,徐某甲吵架后離開現(xiàn)場。當天上午10點多,胡某乙正在攤位上賣菜,劉某甲帶來兩名男子,并指使這兩名男子打了胡某乙兩巴掌。

8.2018年1月份的一天,范某乙在菜市場賣肉,因在旁邊一個空攤位放了電子秤和其它物品,徐某甲要加收范某乙占攤位的管理費,范某乙認為徐某甲收費不合理,于是雙方發(fā)生爭吵,徐某甲將范某乙的電子秤砸壞,電子秤價值220元。

9.2019年1月份的一天,范某丙、蔡某某夫婦與徐某甲因收取管理費一事發(fā)生爭吵。在爭吵過程中,徐某甲將一盤鹵菜向蔡某某潑去,導致菜湯進了蔡某某的眼睛。事后,在公安機關的組織下,徐某甲賠償了蔡某某兩百元,雙方互相諒解。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劉某甲主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相關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等。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各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徐某甲先后糾集被告人劉某乙、吳某甲、葉某某、徐某乙等人強拿硬要,情節(jié)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其六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六人刑事責任;其中,被告人劉某甲、徐某甲糾集他人多次強拿硬要,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被告人劉某甲、徐某甲為獲取更大利益,強行將在**農產品批發(fā)市場二樓經營的商戶趕往一樓經營,情節(jié)嚴重,其二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徐某甲等六人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對惡勢力犯罪的認定標準,應認定為惡勢力團伙。

被告人劉某甲、徐某甲二人分別犯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在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劉某甲主動到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劉某乙、吳某甲、葉某某、徐某乙在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各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

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甲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八年至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劉某乙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一年;判處被告人吳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至一年十個月;判處被告人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個月;判處被告人徐某乙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對偵查機關依法扣押的劉某甲、徐某甲店面、房產14處及凍結、扣押的涉案資金,請依法處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鄱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徐芳??曹凌云

(院?。?/span>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徐某甲、劉某乙、吳某甲、徐某乙現(xiàn)被羈押在鄱陽縣看守所;被告人葉某某現(xiàn)被羈押在余干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4冊、光盤58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六份。

4.涉案財物處置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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