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蘭陵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蘭檢一部刑訴〔2020〕398號
被告人劉某甲,曾用名劉春峰,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241988********,漢族,小學文化,農民,群眾,山東省蘭陵縣人,住蘭陵縣**鎮(zhèn)**村。因涉嫌偽證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蘭陵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蘭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偽證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蘭陵縣公安局在偵查劉某乙(另案處理)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一案中,被告人劉某甲受劉某乙指使到蘭陵縣公安局提供兩次虛假證言,謊稱其曾拉運蘭陵縣**礦業(yè)有限公司承包土地上的渣土用于墊造房屋地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戶籍信息等書證;證人劉某乙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作為刑事訴訟中的證人,對案件有關的重要情節(jié)故意作虛假證明,隱匿罪證,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偽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蘭陵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崔向俠
(院?。?/span>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蘭陵縣**鎮(zhèn)**村,聯(lián)系方式1875391****;
2.偵查卷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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