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澄檢一部刑訴〔2020〕2387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303281974********,漢族,初中文化,江陰市**超市工作,住江陰市**街道**路**號(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縣**鎮(zhèn)**村**村)。被告人劉某甲曾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浙江省文成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劉某甲因涉嫌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江陰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江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偽造身份證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劉某甲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劉某甲,聽取了被告人劉某甲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劉某甲于2016年3月在浙江省文成縣因醉酒駕后駛機動車被當地公安機關查獲并吊銷駕駛證。2017年10月,被告人劉某甲為方便駕駛機動車,在浙江省文成縣花費500元找“辦證黃?!眰卧炝艘粡埿彰麨閯⒛骋业鸟{駛證和一張姓名為劉某乙的居民身份證,準備用于應付交警檢查。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劉某甲駕駛蘇B**5越野車途徑江陰市**街道**路**路口時遇交警檢查,被告人劉某甲為應付交警檢查,遂向交警出示上述2張偽造的證件意欲蒙混過關,但被交警當場發(fā)現。
被告人劉某甲被抓獲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江陰市公安局扣押的偽造駕駛證等物證;
2.江陰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偵破經過等書證;
3.證人黃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
5.江陰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筆錄、現場筆錄等工作筆錄;
6.?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文書》、江陰市公安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證鑒定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購買并使用偽造的居民身份證、駕駛證,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慶苗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現取保候審于江陰市**街道**路**號。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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