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淥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株淥檢一部刑訴〔2020〕154號
_被告人劉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302211978********,漢族,初中文化,群眾,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株洲市淥口區(qū)**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簻O口區(qū)**鎮(zhèn)**村**組**號,無前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株洲市公安局淥口分局決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淥口分局淥口鎮(zhèn)派出所取保候?qū)?,本院?020年11月5日對其重新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淥口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意見;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7月25日晚7時許,被告人劉某甲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在**街上“**”茶館屋門口路過時,被人邀請在茶館吃晚飯,飯間劉某甲喝有兩杯一次性杯子米酒約半斤。飲酒后的劉某甲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在淥口區(qū)**鎮(zhèn)**街上路段由北往南行駛,19時35分許,當車行駛至**鎮(zhèn)**街上祝平燃氣站門前路段時,撞上劉某乙停靠在道路上裝貨的正三輪摩托車,造成劉某甲受傷以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株洲市中心醫(yī)院依法對劉某甲提取了血樣,經(jīng)株洲市中心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乙醇含量為248.11mg/100ml。株洲市公安局淥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202008008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甲在此次事故中負主要負責任,當事人劉某乙在此次事故中負次要負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劉某甲身份證復印件等書證;2、證人劉某乙、龍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4、鑒定意見書;5、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行為,客觀上侵害了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醉酒后駕駛無號牌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車損失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且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以上情節(jié)應從重處罰;案發(fā)后,犯罪嫌疑人劉某甲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應從輕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株洲市淥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姚小雁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徳谥曛奘袦O口區(qū)**鎮(zhèn)**村**組**號,聯(lián)系電話:173366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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