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相檢一部刑訴〔2020〕3085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6021982********,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群眾,安徽**科技有限公司**,淮北市人,現(xiàn)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巷**棟**室。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18年8月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15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1時54分許,被告人劉某甲駕駛車牌號為皖F*****小型轎車沿相山路自南向北行駛,行至人民中路與相山北路交口時,因涉嫌實施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民警當場抓獲。經(jīng)安徽至正司法鑒定所鑒定,劉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8.13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甲接公安機關電話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前科情況核實證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及照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劉某乙證言;
????3.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甲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
?????????????????????????????????????檢?察?官:李?巖
????????????????????????????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附:1、被告人劉某甲現(xiàn)在其處所取保候?qū)彛?/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光盤二張、證人(鑒定人)名單;
???3、認罪認罰具結書。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